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2018年10月份,韦女士在南宁市星光大道荣宝华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一家具店预订了价值2.7万余元的家具,并交了8000元定金。后韦女士想退订这些家具,所交定金转给朋友使用,遭到了拒绝。
韦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按店员要求交了8000元定金,并约定货到后提货,并支付剩下的货款。但韦女士父母对她所定这些家具不满意,认为不合适,于是,韦女士跟店家提出不要这些家具。店家跟韦女士说,所交定金8000元是不能退了,但可购买其他家具,在一年内使用即可。
前段时间,韦女士朋友到该店选中了一些家具,当时朋友跟店家商谈好的价格为8100多元。当韦女士打电话跟店家提出想让朋友用她交的8000元定金来抵用时,店家不同意。
韦女士认为,虽说她违约在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需交20%定金,而店家要求她交了超出20%的定金。这8000元定金,应该可以转给朋友正常使用。这段时间,她已多次跟店家沟通了,但店家态度比较强硬。
2018年12月31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该家具店了解情况。该家具店相关负责人当时不在店里,用手机短信回复称:“不好意思,不在店里。我们这边想跟韦女士说的是:她本人带上她朋友和订单到店里,就可以直接解决了。我们无法只凭(她)打来一个电话,没有任何依据就去转换这个订单,望理解。”
1月2日,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宏新律师认为,虽然店家要求交的8000元定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定金比例,但这并不等于绝对无效。在交易过程中,韦女士也有拒绝交付定金即拒绝交易的权利。交了定金,说明已经成交,韦女士应履行合同。现在,如果韦女士想将这定金单转给朋友用,需要她跟店家进行协商,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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