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罗利艳)2018年4月16日,在南宁市兴宁区,男子谭某某(另案处理)持刀砍伤4人,造成1死3伤(详见本报2018年4月17日A9版)。原来,该男子案发前吸过毒。近日,容留他吸毒的蓝某某被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3000元。
上林籍男子蓝某某,中专毕业后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某汽车修理厂上班。2018年4月16日零时许,蓝某某在其上班的汽车修理厂内,伙同谭某某吸食冰毒。谭某某吸食毒品后,于当日12时许,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大乌村路口持刀追砍路人,造成1人死亡,砍伤3人。
2018年7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依法对蓝某某批准逮捕。当年9月20日,兴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处蓝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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