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告人出庭听判 本报记者 韦薇 摄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李到福)6名被告人为了赚“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虚构被害人欠钱,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昨日上午,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蓝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年开始,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欠钱”,多次实施犯罪活动。1月1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在兴宁区北宁街大都会网吧,蓝某与苏某榕、黄某程将被害人钟某翔带离并实施殴打。蓝某3人挟持钟某翔,声称钟某翔“欠钱”,要求其马上还钱。之后,蓝某通过电话威胁钟某翔的母亲,让她汇了7850元。
1月14日0时许,蓝某、梁某发、苏某榕在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陈某良带离,威胁陈某良“还钱”,还直接使用陈某良的手机网上贷款2600元后转至自己账户。当天凌晨5时许,蓝某、梁某发将被害人陈某良带至某酒店开房继续看守,被告人胡某强于当日9时许到酒店房间内协助看守。当日下午2时许,因被害人陈某良的手机无法继续申请贷款,他才得以离开。1月15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蓝某利用被害人陈某良害怕的心理,以让被害人转账“还钱”、向被害人借钱、让被害人提供账号密码、让被害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8000元。
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在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张某迪强行带离要求“还钱”。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间被告人韦某宁将被害人价值1720元的手机抢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获取财物人民币7850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苏某榕、胡某强、韦某宁以暴力、胁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蓝某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良财物,共计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予严惩。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其中主犯蓝某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至7年,罚金1万至2.5万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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