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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检法机关督办涉黑第一案昨日宣判,16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至25年 良庆那马涉黑案主犯一审获刑25年

来源:南宁晚报 2018-12-28 06:07   https://www.yybnet.net/

法院对16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本报记者 陆增安摄

■《良庆那马一涉黑团伙被控13项罪名》后续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方艳红 罗颖

盘踞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一带、以苏某成为首的涉黑组织被控13项罪名一案(详见本报10月30日第7版报道),终于迎来一审判决。昨日,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法院和自治区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涉黑第一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成、黄某泉等16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被判处2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1

黑社会性质组织用QQ群发展新成员

带着长枪砍刀“约架”不成,便游行示威;开赌场拉人参赌,有人赌输了15万元未还,团伙成员将其13岁女儿非法拘禁……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0月左右,苏某成建立一个名为“新某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总部设在其良庆区那马镇家中,陆续发展成员。

苏某成是“新某社”的老大,在组织内拥有最高权力,组织内事务基本由其安排和指挥。今年1月,在苏某成提议下,经成员投票,黄某泉被选为该组织的“执行官”,负责传达苏某成的命令并督促执行。

而其他“新某社”总部成员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在苏某成的领导下积极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苏某成不在的情况下,黄某泉对组织进行管理。按照该组织规定,成员活动时必须穿黑色衣服,离开总部要报告。

为扩大“新某社”的势力,苏某成授意“新某社”总部成员建立外围堂口,先后建立“新某社”二队、北堂、金堂、西堂、木堂等堂口,各堂口由堂主建立QQ群以拉人入群的方式发展人员。当“新某社”与他人发生争斗时,各堂主会根据苏某成的指令通过QQ群召集人手与总部成员一起对外进行谈判或斗殴。

2

开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追债为非作歹

“新某社”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在苏某成的指挥下,组织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追债、诈骗、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方式攫取经济利益,以维持该组织的日常运作和总部成员的生活开支,并向总部成员发放报酬。

今年2月7日,因一名赌客欠下巨额赌债,该组织成员将这名赌客未成年的女儿带走,并非法将其拘禁在大王滩附近6个小时,索要3万元赎金。3月14日,该组织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卖淫的14岁少女获警方解救……

在苏某成的指挥下,该组织实施了1起抢劫、5起强奸、多起开设赌场、1起组织卖淫、1起强迫卖淫、2起聚众斗殴、2起诈骗、1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等多次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提升“新某社”的武力,苏某成还非法制造了10支枪支及长柄砍刀一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成作为“新某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先后纠集、发展被告人黄某泉、周某健等人,形成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开设赌场、诈骗、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苏某成为组织、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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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四大类特征

10月29日,良庆区法院对苏某成、黄某泉等6名成年人被告公开审理时,“新某社”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而苏某成及其辩护人当庭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黄某泉、周某健的辩护人也认为两人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到本案,从组织特征来看,“新某社”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系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次,从经济特征看,“新某社”以开设赌场、诈骗、放高利贷、暴力追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方式攫取经济利益,维持该组织的日常运作和总部成员的生活开支,并向总部成员发放报酬。

同时,从行为特征来看,“新某社”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在苏某成的指挥下,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强奸等多次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还组织人到那马街上游行,喊着“犯我‘新某社’者,虽远必诛”的口号。此外,从非法控制特征来看,尽管该组织刚成立几个月,但已有控制当地经济、某一行业等行为。因此,被告人苏某成、黄某泉、周某健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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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人被判刑

刑期1年至25年不等

良庆区法院依法判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首犯苏某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黄某泉、周某健等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8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并处罚金。

宣判后,苏某成、黄某泉、周某健等几名成年人被告当庭表示对此判决有异议,其余10名未成年人被告则低头不语。

对此,良庆区法院院长韦良坦言,通过此次宣判,法院主要是向社会宣誓国家和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决心和态度,对于积极参与涉黑涉恶案件的主犯会依法从重打击,而对罪行较轻或从犯的未成年人被告,会依法给予减轻或从轻宽大处理。

经调查了解,该案10名未成年人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多与家庭教育缺失、过早踏入社会有关。法院充分发挥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对10名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了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以及一定的心理疏导。

涉及本案的另3名未成年人中,其中1名因刚加入该组织仅3个多小时就被公案机关抓获、参与程度较低而被公诉机关认定为附条件不起诉;而另外2名未成年人也因参与的犯罪存在争议,公诉机关将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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