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罗利艳何詠合)膨松香脆、色泽金黄的油条已成为大多数人必不可少的一道早餐食品。然而, 有的商贩为了油条卖相好,“别有用心”地加入超量添加剂。12月25日上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某学、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初以来,全某学、全某经营没有任何证照的油炸食品作坊,生产制作油条,为了油条的卖相更好看,将添加了明矾的面坯制成油条,再运到其经营的全记面食店对外销售,同时将油条批发销售给西乡塘区罗文农贸市场运来包点店及其他数家单位食堂。
今年3月14日,全某学、全某在运送油条过程中,被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合执法查获,从全记面食店、运来包点店及其运输油条的三轮车上查扣了由其生产的油条共计131根。经检测,查获的三个批次油条中检出的铝残留量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八倍以上。
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中作为全某学、全某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承办人。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的过程中,林中发现该案存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损害公益的情节,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并向医学专家详细了解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油条的安全隐患。
经过调查核实后,林中认为全某学、全某长期生产、销售铝含量超标的油条,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除应该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还应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予以追偿。
9月28日,兴宁区检察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全某学、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全某学、全某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12月25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全某学、全某长期生产铝含量超标的油条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庭审对刑事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进行审理。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经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刑事部分,认定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认定全某学、全某应当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令两人连带支付油条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76410元,并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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