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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专家论证 未列入年度计划 或不能开挖道路

来源:南国早报 2018-12-21 16:19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12月20日下午,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召开专家论证会。草案拟对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不予批准开挖。

临时占道挖掘要编制年度计划

草案规定,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论证会上,律师何涛认为,外地如沈阳、广州、西宁等城市已有类似规定,虽然短期内会给开挖单位带来管理上的磨合与不便,但长远来看,有利于更严格地促使开挖单位做好科学规划,尽量减少临时挖掘给市民造成的不便。

同一道路挖掘应统筹工期

草案还规定“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每个挖掘点的工作面的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此,有专家认为,同一道路上相近时间和路段内,不同的挖掘道路工程相继开挖,如果是已经列入年度计划中的,应由市政部门统筹时间,尽可能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同时,也要考虑几个工程同时施工的工期问题,比如同时进行,会不会导致施工期限难以在3个月内完成的情况?遇到这类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论证中还有观点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巡查的主动性,不能总是等着老百姓举报不规范的围挡。

挖掘公示要有异议处理机制

在提前公示方面,草案规定,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30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3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

自治区司法厅的立法专家建议,立法要有公示异议的处理机制,“如果市民对公示有异议,如何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机制,则公示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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