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12月17日上午,南宁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原主任、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人民币460万元。本案是自治区监察委成立后移送南宁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侃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台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6年,刘侃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侃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孙晓梅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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