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金玲
城市的发展建设经常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如果管理不善,一到上下班高峰期,部分施工点就变成了交通拥堵点。昨日,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临时占用城市挖掘道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立法专家论证会,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围挡设置的规定等问题进行论证。
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管理有必要吗?
如何避免同一道路的反复开挖?《办法(草案)》拟定,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等。
与会代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涛认为,该条规定在沈阳、广州、西宁已有类似规定,外地已实施;短期内虽然给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带来管理上的磨合与不便,但长远来看,有利于更严格地促使城市道路挖掘单位更好地做好科学规划,尽量减少临时挖掘给广大市民造成的不便。因此,此规定是合理、必要的。
围挡设置的规定是否合理全面?
《办法(草案)》提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进行施工作业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现场设置固定式围挡。
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廖原提出,设立围挡需要考虑围挡的功能和设置之后对于道路的影响,尤其是围挡本身不能成为安全隐患。因此本条中专门有围挡底部应当全封闭,安装牢固的规定。另外,应该在设置围挡后马上开始施工,不能无故拖延。
对“围而不工”现象如何规范?
《办法(草案)》对“围而不工”的现象进行了规范。比如,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将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向社会公示;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十天的,应当及时拆除施工围挡,暂时恢复交通。
廖原认为,只有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才能拆除围挡,如果路面已经破坏,拆除围挡也不能恢复交通,此时拆围挡可能会引发安全隐患,应当分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别规定。
何涛也建议,如果此条规定保留,应增加规定施工方有责任恢复道路原状、保障安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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