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12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近日下发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63元、供养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8元。有关部门将尽快把调整后增加的待遇补发到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比如,南宁市某单位在职3级伤残职工赵某,2017年3月起每月在南宁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2000元。调整后,他从2018年1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增加163元,金额调整为2163元。河池市某单位在职4级伤残职工,2017年9月起每月在河池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126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增加163元后为1423元,因为低于河池市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45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金额调整为1450元。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567元、2053元和1540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保险人员,也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8元。
此外,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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