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梁静 通讯员孙晓梅韦婷
2015年底,唐女士花费6.53万元在某诊所种植牙。然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擅自更换植体。唐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诊所起诉到法院索赔。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判决。该诊所行为构成欺诈,需退还唐女士植牙费用并支付3倍赔偿金等,共计26万多元。
1
花钱种牙手术中被掉包植体
2015年12月,年过六旬的唐女士经朋友介绍,到南宁某诊所咨询种植牙齿事宜。双方口头约定, 诊所使用A植体品牌,为唐女士种植7颗牙。当年12月5日,诊所为唐女士种植了5颗牙,在Ⅰ期手术报告“种植体类型”处,医生却写明:因骨质原因,选用骨抓力较强的B品牌植体。
唐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诊所支付了6.53万元种植费用,此后,她感到牙齿不适,询问该诊所的植牙医生后得知,医生擅自为她更换了植体。因牙齿不适,难以忍受,随后,唐女士前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花费275元。
2
诊所因欺诈被判赔26万元
唐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纸诉状将诊所起诉至西乡塘区法院索赔。2016年11月24日,西乡塘区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唐女士在接受诊所植牙服务过程中,对其所使用的种植植体品牌应有所知悉。诊所故意隐瞒使用真实植体材质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侵犯唐女士对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悉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唐女士主张由某诊所退还植牙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3倍赔偿金,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某诊所退还唐女士植牙费用6.53万元、支付赔偿金195900元、赔偿医疗费275元,共计261475元。
3
故意隐瞒真实状况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诊所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诊所认为,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口头告诉唐女士,如在医疗过程中需要变更对唐女士更有利于治疗的,可以自行安排。
因此,诊所的医生在检查、手术过程中,发现B品牌植体更适合唐女士的身体条件,故口头告知了唐女士。诊所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欺诈。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唐女士基于诊所对A植体品牌的宣传,选择使用A植体在诊所植牙。而在诊所医生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唐女士或其代理人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医疗方案,使用B品牌植体为唐女士植牙,事后亦未主动告知唐女士,直至唐女士术后牙齿不适,询问植牙医生时才知晓。某诊所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于11月26日生效。
新闻推荐
周国平老师耐心、认真回答小记者的提问小记者采访周国平老师国学大师周国平空降南宁■小记者周子楠东葛路小学他是近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