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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电动车引发火灾,导致邻居一家三口丧身火海 21岁女车主被判赔160.9万元

来源:南国早报 2018-11-06 16:19   https://www.yybnet.net/

发生火灾后,当事楼房被警方封锁。 本报资料图片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孙晓梅

不少“电驴族”喜欢改装电动车电瓶,让“电驴”跑得更快,19岁女子詹某也这么做了,不料,这给她带来了160.9万余元的债务。詹某经过改装的电动车,在出租屋充电时引发火灾,造成多辆电动车被烧毁、租户谢某母子3人死亡(本报2016年8月12日曾报道)。11月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通报,该案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詹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八成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60.9万余元;出租屋房主梁某承担两成责任,赔偿37万余元。

1回放

凌晨火灾导致一家三口遇难

2016年8月11日凌晨,南宁市长堽路四里虎楼岭一栋自建楼发生火灾。大火烧毁了8辆电动自行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租户谢某和12岁的儿子、6岁的女儿遇难。谢某的丈夫邓某在附近卖猪肉,当日因为早早外出采购猪肉躲过了一劫。

出事的自建楼属于梁某夫妇。1994年,梁某夫妇租赁某林场的土地,并在所租土地上违规建起一栋三层高的楼房,供自家居住使用。2010年,梁某夫妇在原来的楼房基础上加盖四层。其中,一楼用于停放电动车、摩托车,二楼至五楼用于出租,火灾就是从一楼燃起的。

事后,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为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该电动车属詹某所有,因詹某是外地人,为了方便上牌,当初借用了表姐罗某的名字登记。当年詹某19岁,如今21岁。

2进展

死者家属索赔206万元

一夜之间一家三口被夺走生命,谁该为这起事故埋单?死者谢某的家人认为,无论是违规建房的房主梁某一家,还是起火电动车的生产商,以及该电动车的所有人,都难辞其咎。

事后,谢某的家人将自建楼房主梁某、该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电动车车主罗某和实际使用人詹某,以及起火电动车生产商江苏某公司一起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6万余元。

为了弄清楚火灾的真正原因,一审法院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但最终因电动车被烧得过于严重,剩余残骸已无法鉴定火灾原因。

3一审

电动车主担主责赔160.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詹某是起火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在无证据证明该起火电动车的登记所有人罗某有过错的情况下,罗某无责任。

詹某所使用的电动车电瓶处明显存在改装情况,经消防大队调查也认定该电动车电瓶部位电气故障。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在该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对谢某及其儿女的死亡后果原因力较强,应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

梁某的出租房屋原用于灭火的两袋沙子,因停放的电动车数量较多而被移除,房屋窗户均安装防盗网而未预留逃生出口。梁某作为火灾事故房屋的出租方,在明知租户密集、租户电车数量较多、充电时段多为夜间的情况下,并未就该出租房屋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这虽非造成谢某和其儿女死亡的唯一原因,但降低了谢某和儿女逃生的可能性,所以,梁某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

江苏某公司作为起火电动车的生产者,因谢某的家属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起火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不能仅因电动车起火的事实而要求该公司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虽然某林场与梁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双方仅有一次性林木补偿的约定,并无定期交付租金的约定,某林场未因梁某使用土地而获得租金收益,某林场同意梁某使用土地的行为,与该事故无关。

一审法院经厘定,认定谢某及儿女死亡的各项损失为198.2万余元,遂判定詹某赔偿160.9万余元,梁某赔偿37万余元。

4二审

维持原判生产商未担责任

谢某的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谢某家属对一审判决梁某承担20%的责任,某林场、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但要求改判江苏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詹某承担10%的责任。

谢某家属认为,起火电动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自燃导致火灾,江苏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电动车不存在产品缺陷,应当承担责任。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明确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认定电池改装是引发车辆起火的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宁市中院认为,由于电动车被烧过于严重,已无法对火灾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只能依据消防报告中查明起火位置及起火电动车的电池存在改装的事实,推定火灾是因电动车改装引起。

该电动车起火点是经过私自非法改装的电瓶部位,而非原装电瓶。车主出于提速快的动机,原装安全系数较高的铅酸蓄电池,被改装为功率更大但安全系数相对较低的片状锂电池。私自改装电动车的行为无疑会增加电动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如维护保养不当、长时间充电可能导致自燃等,若不加分析一概由生产者负担赔偿责任,无形中提高电动车行业质量标准,显然对生产企业要求过于严苛。另一方面,也不能从法律责任上约束私自改装电动车的行为。

其次,江苏某公司在电动车产品使用手册中已就“严禁消费者、经销商私自改动蓄电池配置和安装(如升压加电池等),严禁私自改装”的内容进行了重要提醒,詹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

由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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