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何静)一家商贸公司向女子黄某追讨5.8万多元的货款。为了证明自己已经支付5万元,黄某指使廖某作伪证。法庭上,忐忑的廖某最终说出真相。近日,黄某因指使证人作伪证,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出两万元罚单。
因为一起合同纠纷,广西某商贸公司将黄某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货款5.8万余元,其中5万元为合同保证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为证明已向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交付了5万元合同保证金,申请前员工廖某出庭作证。
今年8月中旬,该案公开审理,证人廖某在出庭作证时,最初称看到黄某将5万元交付给谢某。但在庭审结束前,忐忑的廖某主动向法庭陈述,自己是受黄某的指使作了伪证。审判长立即告知廖某作伪证扰乱司法秩序的严重性,廖某当庭表示悔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处罚,决定对黄某罚款两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
法官提醒市民,在诉讼中做伪证或指示他人作伪证,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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