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
10月25日,这起“民告官”案在南宁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铁中院”)公开审理。法庭上,南宁市政府称,马某等居民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始终把政府公开信息的职责与市政府对两宗地是否有审批权限混淆,有滥用诉权嫌疑。
1居民:
起诉政府要求公开文件
“98户居民只剩下27户没搬,二号楼已经被拆了大半,但我们对这个危旧房改造项目完全是蒙的……”作为11名原告代表的马某,一说起这件事就有点担忧。
马某说,他所在的小区是南宁市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职工住宅楼,位于南宁市北湖路18号,共有三栋住宅楼、98户居民。这三栋楼房的房龄接近20年,与住宅楼相邻的是单位办公楼。
前几年,他听说小区被列入“危旧房改住房”项目,面临拆迁,但是他从来没有见过公示文件。再后来听说,他们小区的地块属于南宁沛宁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宁公司”),属于住宅用地,已经与一旁的机械公司办公楼地块进行置换将统一开发。
不过,马某并未与征收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也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来,陆续不断有居民搬走,剩下的大多是退休职工或者是像他一样的下岗职工。
为了了解该项目拆迁的合法性,今年3月14日,马某和其他十户居民向南宁市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沛宁公司和机械公司两宗地块置换的批复(2010年C-1039)文件及报批材料。
马某说,南宁市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但是没有公开上述批复文件,他们只好向自治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7月30日,自治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驳回马某等人的请求。
马某等人不服,遂将南宁市政府及自治区政府诉至宁铁中院,要求撤销南宁市政府的告知书及自治区政府的复议决定,由南宁市政府继续履行职责,向他们公开信息。
2政府:
所掌握信息已全部公开
“我方掌握的信息已全部向原告公开,不存在其他信息未公开的问题,已履行法定义务。”当日庭审中,南宁市政府代理人表明了观点。
记者从南宁市政府给马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看到,马某等人要求公开的“2010年C-1039”文件,其实是2010年11月26日南宁市政府文件处理笺。在这份文件中,沛宁公司和机械公司联合报告,要求将两宗地块整体规划统一开发,其中,机械公司的地块是工业用地,“经南宁市土地会第64次会议研究同意”,该地块变更为商住用地;与该地块相邻的机械公司职工住宅楼,经南宁市相关部门同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两家公司经协商,联合申请将两块地进行等面积置换,然后整体统一规划、建设……文件中有相关领导批复同意的意见,以及按要求建设限价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内容。
在告知书中,南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两宗地块的整体规划统一开发,作出各自处理意见。
由此,南宁市政府认为,市政府已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告知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自治区政府认为,南宁市政府已履行了公开职责,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3争议:
居民要求审查土地批复权限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南宁市政府作出的告知书是否合法?自治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书是否合法?但是马某等11名原告却认为,审查重点应该是市政府是否有权批准两块地进行置换。
这些居民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履行依法行政的窗口,危旧房改造关系群众利益,政府首先要保证项目的合法性。“这么大的项目,市政府应该立项作出批准性文件,没有批准性文件,其他部门组织实施就没有法律支撑。现实是,市政府已经同意两块地置换,却没有批准性文件,市政府应该正确认识在信息公开中的违法性问题”。
南宁市政府反驳说,马某等居民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始终把政府公开信息的职责与市政府对两宗地是否有审批权限混淆。涉案的两块地的批复权限及合法性问题,是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另案起诉。相反,马某等人的行为有滥用诉权嫌疑,浪费司法资源,应该予以驳回起诉。
法官最后宣布,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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