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史洪举
南宁一名初二男生李某军,不仅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老大”经常犯事。“班主任是女的,有时讲他几句,他都要冲上来打她”。学校常对李某军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并多次叫他父亲到校沟通,“最终还是没起到效果”。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也不能开除他。李某军曾多次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过,但未满16岁,“大家都拿他没辙”。其父也自称管不了他。(10月25日中新网)
从报道可知,李某军是一个十足的问题少年。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伤害、滋事等事件屡有发生,然而各方表示“大家都拿他没辙”。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还在于相关法律存在疏漏。根据刑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拘留处罚。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无权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容教养则针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犯罪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同时,将作恶的“问题少年”送入工读学校的条件和程序又存在空白。这样一来,致使未成年身份成了很多施暴者的“护身符”,以致于无视规则,一错再错。
这种现象严重突破了公众的朴素善恶观,更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根据利益平衡的法理原则,受害人的权益比施暴者的权益更值得重视和救济,否则有违公平正义。具体到南宁这一事件,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将不断作恶的“问题少年”送入工读学校。长远来看,还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问题少年的法律惩治,这样才是对受害人的负责,对犯错未成年人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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