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罗利艳 何詠合)看到路人暴露在外的珠宝,卢某起了贪念。他曾两次当街抢夺项链,得手后变卖挥霍,本以为逃离现场就安全了,却不知天网恢恢终难逃。因当街抢夺项链被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提起公诉的卢某,近日被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4000元。
卢某曾于2014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出狱后的卢某不思悔改,和他人商量骑电动自行车去抢东西。去年9月3日,卢某和友仔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兴宁区民主路一家银行门口附近,抢走谢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 第一次得手后,卢某又找到朋友黄某商量再次实施抢夺。去年10月25日18时许,卢某和黄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兴宁区明秀东路荣和山水绿城门口附近,故技重演,对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下手,抢走该女子脖子戴着的一条金项链。
受害人先后报案后,公安民警经过侦查锁定卢某等人,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去年12月6日,卢某在良庆区某网吧上网时触发网逃警报,随即公安民警赶往现场将卢某抓获。经南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第一次抢夺的黄金项链案发时价值2806元,第二次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2760元。
近日,卢某被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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