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彭媛媛)昨日,《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备案公告制度,对冒黑烟上路的机动车等车辆上路的行为做出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切实可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对社会上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车型等基本情况了解、掌握不全面,基本信息都未建立台账,难于进行有效的监管。各地都在积极的摸索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如西安、成都等先进城市积累了不少的管理经验。
结合先进地方的管理经验,在南宁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公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建立备案公告制度,尽快掌握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情况,为今后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奠定基础。《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资料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告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的相关信息。
机动车冒黑烟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大气污染。据南宁市环保局统计,2015年1月—2018年7月,12369环保热线投诉电话中对冒黑烟车的投诉占比达50%以上,成为市区大气污染物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处二百元罚款;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五千元;出租、出借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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