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张菁)玉林人黄某等4名男子结伙偷盗,专挑深夜在货车上熟睡的司机的财物。去年6月至8月,该团伙共作案5起,其中最大一起通过支付宝转走司机李某2万余元。9月21日,该团伙盗窃案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
黄某、李某镇、陈某、范某均是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某村人,4人认识多年。去年6月开始,4人结伙盗窃。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6日3时许,陈某和黄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批发市场附近路段,趁沈某及其丈夫葛某在货车驾驶室睡觉之机,盗走沈某和葛某放在车内的手机一部及115元现金、金项链、玉石等物品。事后,陈某将金项链和手机销赃,得赃款700元。几天后,李某镇和范某,在南宁市五里亭批发市场2号门内,用同样的手法盗走在大货车上熟睡司机张某的手机和3550元现金。
2017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黄某在明秀路福利医院旁的马路边,趁司机李某在货车上熟睡之机,盗走李某的手机、农业银行卡等物品。随后,黄某打电话约陈某将李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的存款转走,后陈某又通知李某镇前去一起操作。3人把李某支付宝和财付通上的2万余元,转到了李某镇在某***的账号并提现,陈某分得4000余元,李某镇分得5000元。去年8月8日,黄某、李某镇、陈某又故技重施,连盗两名货车司机的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等4人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都是主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只有黄某有异议,称自己“一起都未参与”,其他3名被告均无异议。然而,当公诉人拿出盗窃现场视频,黄某不得不低头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量刑环节,公诉人建议给予黄某等4人1年到1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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