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斯通讯员李晓
婚前丈夫借款35万元,并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上妻子的名字,后两人离婚,男方一直未还债,这对离异夫妻被债主一起告上法院。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是两人共同意思表示,女方要和前夫一起连带还款。
案情回顾:丈夫借钱后还不上,离婚后女方成被告
刘某和班某曾是一对夫妻。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1月26日,刘某向文某借款3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了利息。刘某除了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还代签了妻子班某的名字。文某则要求刘某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年2月13日,文某与刘某、班某3人一起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刘某、班某将其位于良庆区的一套房屋抵押给文某,作为文某35万元债权的担保。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依约还款,刘某与文某就还款多次协商延期,一直延期到2017年4月。其间,2016年9月,刘某与班某离婚。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仍未能还清借款,文某遂将刘某和班某一起告上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对刘某和班某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前夫想一人揽债务,
法院判定前妻连带还
刘某对该笔借款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向文某借款时,班某的名字是他所签,班某不在场也不知情。他与班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他承担,因此该债务与班某无关,应当由他自行承担。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前夫要揽债上身,班某是否就不用一起还钱?
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班某也与刘某及文某共同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以该笔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班某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虽然班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班某、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时班某也到场确认,应视为班某对该借款的事后追认,且班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是两人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文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向文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班某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文某在该债权范围内,对刘某、班某所有的位于良庆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债务是婚姻最大风险之一,举债需谨慎
前夫承认该笔借款是其个人借款,为何法院依然要判前妻连带还债?
主审该案的法官解释,今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中,虽然借款是以刘某个人名义所负,款项也是由刘某收执,班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借款后,班某协助债权人文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班某对该借款的事后追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该借款为刘某与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债务是婚姻最大的风险之一,举债需谨慎。如果所借款项,不是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不要对配偶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签字确认,也不要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担保配偶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免配偶个人欠钱还不上,连带夫妻两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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