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在西乡塘区开了一家米粉作坊,竟在米粉里添加硼砂。今年1月,在城区食药监部门的一次抽检中,梁某某生产的硼砂米粉浮出水面。近日,西乡塘区检察院对梁某某涉嫌生产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南宁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
“黑作坊”米粉非法添加硼砂被查
梁某某在西乡塘区金陵镇经营一家米粉生产作坊,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相当于“黑作坊”。作坊生产出来的米粉,定期销往镇上几家米粉店。与此同时,梁某某在当地农贸市场经营的食杂摊也零售米粉。
今年1月,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对梁某某食杂摊销售的鲜湿米粉抽样,并送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检测出硼砂含量为1196mg/kg,为不合格。今年2月5日,食药监管部门对梁某某的米粉作坊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扣押两包分别重8.35公斤和50公斤的硼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等规定,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被禁止加入到食品中的。
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硼砂米粉事件东窗事发,梁某某因涉嫌生产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经查明,从今年1月2日到2月5日,梁某某销售给他人并流入市场的米粉数量高达3500公斤,涉案价款共计7840元。
西乡塘区检察院审理认为,梁某某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米粉的时间较长,且购买人数多、流动性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近日,西乡塘区检察院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梁某某连带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并在南宁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店主将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是南宁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即意味着,刑事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西乡塘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南宁市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不行使职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当地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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