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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获征地补偿款丈夫要求平均分割败诉法官: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并非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南国今报 2018-07-14 17:02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记者王斯通讯员滕秋梅

今报讯一对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女方一笔20万征地补偿款,以及两套安置房。因为这些全部是女方婚后所获得。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定,虽然征地补偿款及安置房确实是女方婚后获得,但均为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既然是婚后财产,为何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咋回事呢?

黄某和滕某结婚已有9年,2010年黄某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和,在儿子未满月时,黄某就带着儿子一起回娘家生活至今。夫妻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而婚后,黄某户口并没有从娘家迁出,在儿子出生后,儿子的户口也是随黄某落户到外公家。期间,因为黄某所在的村被征地,黄某获得20万元征地补偿款,并和儿子一人分得一套指标安置房。而夫妻俩也因为经济纠纷,多次爆发冲突,滕某和黄某家人的关系也非常紧张。

为了结束相互折磨,今年3月,黄某将滕某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离婚。滕某却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在其娘家获得了20万元的征地安置费及两套指标房,这些均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离婚,就分割这些财产。

滕某的要求合理吗?法院认为,首先,取得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的前提是当事人取得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黄某虽与滕某结婚,但婚后仍继续在原居住地生活,是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有权领取征地安置费和享受安置指标房,而滕某并非黄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无权享受这些待遇。其次,征地安置费和享受安置指标房具有人身专属性。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能取得这些征地补偿安置。黄某因具有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是对黄某因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因此,该案的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滕某败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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