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整治法在必行
完善
立法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实习生蔡丽)南宁市大王滩正在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亟待立法加以保护。7月5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草案)》开展立法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
据南宁市林园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存在着部分区域遭受工业废水污染严重(非饮用水源地)、农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缺乏、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湿地公园管理规范不健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及速生桉现象普遍等突出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这次立法,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设置了多项制度,多管齐下保护湿地公园。一是设置消落区保护制度。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拟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已使用的由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限期清退”。
二是设置了生态补偿机制。调研中发现,湿地公园内种植速生桉的现象非常突出,对生物多样性、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产生很大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规定“在湿地公园内禁止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种植的,由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处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还设置了一系列有关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生态修复、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禁渔期和禁渔区设置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此外,南宁市环保局的代表提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栏量达到500头就算规模化养殖,需要做环评登记。目前大王滩周边有很多出栏量在500头以内的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未纳入监管,缺乏立法规范,大王滩水体污染有很大部分是由这些非规模养殖产生的污染造成。他建议将“在大王滩保护范围内不得养殖禽畜”纳入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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