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多名在校大学生为了购买高档手机去借“校园贷”,却在该还钱的时候声称“校园贷”违法而拒绝还钱。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受理了多起“校园贷”合同纠纷案,400多名大学生因借钱不还成了被告。记者了解到,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却始终没有学生主动应诉。(7月5日《北京青年报》)
“校园贷”违法,借贷不用还钱,显然是认知的误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包括“校园贷”在内的民间借贷,不受保护的是高利贷,即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而且是通过诉讼主张债权时被认定为无效,借债人有权拒绝支付,但可以拒绝支付的并不是所有借贷本金及利息,更不是针对借贷行为本身的惩处,像个案中原告同意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诉讼费用,放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见,单纯以“校园贷”违法为理由拒还借贷,首先折射出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薄弱,特别是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
不过,从个案的情况来看,400多名大学生拒还借贷,更多具有主观故意的成分。这些学生被诉还贷,前提是他们没有履行借贷合同,如约偿还借款及利息,不管这些针对学生的“校园贷”是何性质,学生的行为本身就是失信表现,而且这些学生几乎都已经毕业离校,客观上给联系追偿带来了困难,具备逃废借贷更充分的便利,或许这更能解释在法院发出传票、提出调解,无人参加协商和集体消极应诉的原因。倘若如此,这些大学生诚信道德的缺血,毫无疑问更可怕。
教育归根到底是教化育人,立德为先,人才次之。拒还“校园贷”,信用缺血,接受大学教育的学生可能成为新鲜出炉的“老赖”,无疑更值得反思。一方面教育还应强化学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普遍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培养学生守法立信的品质;另一方面更须加强社会诚信的约束,完善征信惩戒机制,覆盖到大学生群体,不让大学成为“信外之地”,矫正对大学生过度保护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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