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韦薇
近日,小韦和父亲老韦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四名原告称小韦一家所住的这套位于兴宁区的两层楼房在他们名下,导致他们不能再享有优惠条件买房,要求小韦一家搬走。突如其来的官司,让小韦一头雾水,这房明明是自己在17年前通过合法手段买下的,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就“强占”了呢?近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名原告与被告两父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情:原告起诉被告强占房屋
原告罗森、原告罗琳、罗东(已故)三人是兄弟姐妹。其中,罗东与陈某(原告)是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女儿小罗(原告)。据四名原告反映,多年前,罗东与被告韦家有经济纠纷,所以韦家人一直居住在该楼房内。该楼房是农村集体的宅基地,一直登记在四名原告的名下,这也造成他们不能再享有优惠的条件去买房。其间,他们多次找政府、司法调解要求被告搬离现住楼房,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韦家人一直没有搬走。
对于这一说法,被告老韦和小韦两父子也搞不明白,他们一家与罗家无任何经济纠纷,这套房屋是小韦于2001年6月向何某购买得来,并通过合法手续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可能一直登记在原告的名下?此外,韦家入住以来,这十七年从未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主持过原、被告协商解决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原告自2014年8月8日就开始搜集证据,至2017年3月16日才写诉状,其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真相:20年前原告之一将该房出售
经过法院查明,事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1994年10月30日,经南宁市土地管理局登记,该宗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罗东、罗森、罗琳所有,面积为47.1平方米,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有土地权利证书。三人经原南宁市郊区安吉乡村镇建设管理所批准,拟在该土地上建设一幢建筑面积为188平方米的四层楼房。
1998年3月6日,罗森的妻子葛某向原南宁市郊区房管所递交《报告》称,因罗东病故、罗森在外地服刑,所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由罗琳一人办理;月底,葛某再次递交《报告》称,由于罗琳已经承担罗东、罗森的债务,因此房屋归罗琳一人所有。同年4月1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记载:该宗地上的2层建筑面积为107.8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罗琳。
1998年5月,罗琳作为卖房人,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按核定产价3万元的3%交纳了房屋买卖契税900元。1998年5月21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该宗地上的2层建筑面积为101.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何某。2001年6月19日,何某以9.8万元将这一栋两层私房转卖给被告小韦,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与《房地产买卖契约》,小韦第二天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结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土地证、准建证、房产证等证据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发票等,且原、被告的前述证据均系房产管理部门制发或从房产管理部门复印得来,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对被告提供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小韦从何某处购买讼争房屋时,何某已经向他提供了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就房屋的买卖进行了公证,小韦也向何某支付了合理的购房对价。依据《物权法》规定,小韦从何某处购得讼争房屋享有的物权正当合法,受到法律保护。如原告认为葛某系擅自将讼争房屋登记在原告罗琳名下,原告罗琳又系擅自将讼争房屋出卖给何某的,其有权向葛某、罗琳请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据此否定小韦取得讼争房屋物权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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