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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记者徐庆成
6月27日,记者从南宁烟草专卖局获悉,该局工作人员在日常走访中发现,部分零售客户因不熟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经营卷烟的行为。究竟哪些行为属违法违规?在规范卷烟经营中,零售客户存在哪些疑虑或认识误区?针对这些疑问,该局以案说法,提醒零售客户依法经营。
在店铺外张贴烟草广告属违法
案例:零售客户张先生的商店位置较偏,平时去买烟的人不多。于是,张先生就想在街头和他的店铺外面贴一些卷烟品牌的宣传画,以此招揽生意。他想知道如果这样做是否违法。
解读:违法。根据新《广告法》有关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无论是街头还是零售客户的店铺外,都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户外”,是不允许张贴烟草宣传广告的。
连锁超市间不能相互调剂卷烟
案例:零售客户李某经营着两家连锁超市。最近,其中一家超市有的卷烟缺货,他就从另外一家超市拿货过去卖,但很快就被烟草部门查处了。这两家超市都是李某开的,相互之间为啥不能调剂卷烟?
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即使同一个人经营了两家超市,也要分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只要所售卷烟不是该超市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零售商一次卖50条烟以上违法
案例:零售客户吴某有一亲戚要办喜事,其亲戚从吴某的店里以零售价一次性购买了60条卷烟用于喜宴。结果,吴某销售卷烟的行为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解读:《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而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办证提供虚假材料后果严重
案例:零售客户韦某新开的食杂店因地理位置较好,每天都有不少顾客上门询问是否有烟卖。因还没拿到工商营业执照,韦某又想尽快卖烟,于是他伪造了工商营业执照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韦某提供了虚假材料,作出了不予发证的决定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解读: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持证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违法
案例:零售客户刘某经营着一家便利店,因店内装修已经过时,他打算对店面进行改造。店面改造需要三个月时间。这段时间他把店里的烟酒全部搬到亲戚经营的另一个店铺出售,结果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处。
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刘某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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