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张某与农某约定共同做生意。就在张某将50万元钱汇入农某的账户后,双方原先的打算没有进行。农某在返还10万元后,剩余的40万元就没了下文。因为这起未成型的计划,让这对朋友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了解到,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农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
原告张某与被告农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张某与农某约定一起合伙做生意。当年9月7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汇入农某账户中。但因为某种原因,双方合伙生意未做成,农某主动提出将张某投入的钱返还。为表达诚意,农某于2015年2月8日向张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5月及7月分两次还清欠款40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收借款,农某至今一直没有归还。因此,张某将农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清晰记载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信息,为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合意并付诸实施,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农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农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农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农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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