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通讯员黄丹)4名青年喝酒后到马路上找陌生人打架泄愤,在一间烧烤摊捅刺一名少年,致其结肠脾曲、横结肠中段3处破裂,腹腔大量积血,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6月20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起案件。
江南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年龄均为20岁左右的黄某、苏某磊、黄某瑜、廖某锋喝完酒后,其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便提议随便找人打架泄愤,四人随后驾驶两辆电动车在道路上寻找目标。当行至江南区友谊路时,黄某发现被害人谢某(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经过,之后黄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苏某磊、廖某锋驾驶电动车搭载黄某瑜,上前追逐并夹击谢某的电动车。
追逐的过程中,苏某磊拉扯被害人谢某,黄某用脚踢谢某的电动车。黄某还将一把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刀递给苏某磊,苏某磊则持刀威胁要求谢某停车。
四人驾驶电动车一路追逐谢某到友谊路的谢家烧烤摊。接着,黄某、苏某磊分别持刀与黄某瑜到烧烤摊,与谢某及其父母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黄某瑜则上前拦黄某。吵了一阵,苏某磊和黄某瑜提出离开,黄某却突然调头回到电动车停放处,从电动车车头拿出一把尖刀,再次返回烧烤摊将谢某的腹部捅伤,导致谢某结肠脾曲、横结肠中段3处破裂,腹腔大量积血。经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江南区检察院指控,苏某磊、黄某瑜、廖某锋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0日的庭审中,四人对检方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庭上,黄某称,他与黄某瑜酒后争吵一番,情绪很不好,于是提议找人打架发泄。在路上发现被害人后,他递过一把长刀给苏某磊,由他丢刀过去威胁被害人停车,因对方不停车,他们就追到烧烤摊与被害人的父母吵架(廖某锋留在电动车停放处)。到烧烤摊前时,他摔了一跤,心情变得更差,最后因在烧烤摊被对方打了不服气,离开前拿出另一把刀返回捅刺被害人。其实,他们4人与谢某并不认识。
量刑方面,检方建议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苏某磊、黄某瑜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判处廖某锋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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