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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问题叉烧”来制作叉烧粉销售南宁石户米粉两股东获刑

来源:南国今报 2018-06-14 16:22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4年前发生的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问题叉烧”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下简称石户米粉店)的两名股东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苏某、徐某与徐某华(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是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的股东,共同经营管理石户米粉店。苏某主要负责粉店的财务管控,徐某协助粉店的日常运转,并在粉店的配送中心负责食材质量抽检,徐某华负责经营管理和原料采购。

从2011年底开始,石户米粉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长期从陶某醒(已判决)处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及销售,将叉烧粉提供给顾客食用。经鉴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石户米粉店向陶某醒处订购叉烧达3351公斤,价值12.5万多元。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指控,苏某、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石户桂林米粉发展至高峰时,在南宁有24家店面,其中10家为加盟店。石户米粉店设有检验室,2012年初开始徐某取得检验资质,具体负责做配送中心各种食材的抽检,检测菌群和大肠杆菌是否超标,但后来食材不经过配送中心,他就没有按要求检验食材。

兴宁区法院认为,苏某、徐某伙同徐某华在经营南宁石户米粉店期间,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销售给顾客食用,二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还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有问题叉烧被卖给石户米粉店的事实,苏某、徐某通过电话与公安民警联系,公安机关派人前往将二人带回调查。二人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均如实交待了本案事实,二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案发时,虽然苏某、徐某也参与一定的经营管理,但二人所起的作用较小,是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其中,徐某的作用相较于苏某更小,在量刑上予以区分。法院遂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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