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罗暘通讯员贾经纬)6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规范和简化办事手续,该厅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今后全区各婚姻登记机关,在为群众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原则上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长期以来,群众在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都需要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便婚姻登记部门存档。若是办事群众忘了携带复印件,登记处内又不提供复印服务的,难免就得多跑一趟。为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规范和简化办事手续,自治区民政厅在近日印发的《通知》中提出,今后,全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原则上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那么民政部门如何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存档?据了解,目前全区正在建设统一的电子证照库,今后,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全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自行打印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电子证照进行存档。对于利用电子证照库条件尚未成熟的婚姻登记机关,由婚姻登记员在审查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的同时,采用扫描或者复印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有关证件进行存档,并积极与当事人做好沟通宣传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局要严格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监管,严禁婚姻登记员变相收费,或者把办理婚姻登记相关材料复印费用转嫁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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