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颜强通讯员张菁)5月30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永和大桥“2·25”聚众斗殴案中最先被提起公诉的5名被告人进行宣判,方某宽等5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2年3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前,陆某琪与黄某权(均另案处理)因小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2月25日晚上11时在永和大桥聚众斗殴。黄某权找到方某宽帮忙,方某宽找来冯某等人助阵。当晚11时左右,方某宽等人行至永和大桥南金砖茶城门口时,与陆某琪纠集的约100人相遇,双方互扔自制爆炸物,并持刀具、钢管互殴,酿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方某宽组织人员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冯某、覃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且5人参与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在社会上影响恶劣,5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根据上述5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决冯某、方某宽、覃某某、廖某某、张某某5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2年9个月、2年6个月和2年3个月。除年满19周岁的冯某当庭表示上诉外,其余4名未成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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