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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检察院 首起不批捕案件公开审查

来源:南宁晚报 2018-05-25 06:1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罗利艳 何詠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某私自雇请民工,到高峰林场长客分场17林班砍伐桉树……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黄某某滥伐林木案是否采取逮捕措施依法进行公开审查,这是该院首次采用的第一起公开审查案件。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在单位代表及家属参加公开审查会。

4月15日,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高峰林场长客分场17林班砍伐林区内巨尾桉树134株,林木蓄积量为16.9立方米。5月15日,森林公安将该案移送兴宁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主办检察官在受理案件期间了解到黄某某的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其大儿子和小女儿分别参加今年的高考和中考。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对自己滥发林木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且滥伐林木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全面听取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双方意见,保证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有公信力的决定,主办检察官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在公开审查过程中,主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及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详细阐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侦查机关承办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代表均同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主办检察官当场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家属及所在单位代表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工作。

■小贴士

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对拟作不批准逮捕处理的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召集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听取其意见,作为是否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参考依据的办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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