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滕秋梅
核心提示
年近八旬的黄老太,无亲生子女,和二婚丈夫共同养育了3个继子女。后来,黄老太又抚养了一位女租客遗弃的男婴。黄老太过世前,养孙才15岁,为了避免身后为房子产生纷争,黄老太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要留部分房产给养孙。不想,黄老太过世后,为继承房产,养孙和继子女打起了官司。更令人意外的是,法庭上竟然出现两份遗嘱,一份为黄老太所立,一份为黄老太和丈夫所立。两份遗嘱,哪份有效?5月15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获悉,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黄老太所立遗嘱有效。
1 为防纠纷:
老太立遗嘱留房产给养孙
黄老太家在南宁市五塘镇某村,和丈夫李某结婚后,黄老太并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俩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所生3个子女李雪、李梅、李强。3个子女长大后,各自成家各自生活,黄老太夫妇在五塘镇建了一栋3层的楼房,两位老人就居住在这里。
两老因身边无子女,倍感孤独。1998年,一位租住在黄老太自建房内的未婚女租客,生下一名男婴。因同情未婚母亲的遭遇,黄老太便与该女租客协商,抱养了这个刚刚出世的男婴,并将男婴改随其姓黄,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男孩小黄称黄老太为奶奶,与黄老太相依相守,给黄老太的晚年生活带来了很多欢乐。
2002年,丈夫李某去世后,黄老太便独自一人抚养小黄。到2012年底,黄老太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小黄也将满15岁。养孙还小,如果自己过世了,养孙的生活怎么维持?为了安排好身后事,避免出现纷争,黄老太想到了立遗嘱。
在去世之前的几个月,黄老太找到了五塘镇政府信访中心工作人员,由他们按照代书遗嘱的范本,代为起草了遗嘱一份。在五塘镇司法所、五塘社区及村委干部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中明确,将位于五塘镇的一栋自建房属于黄老太份额的十分之六比例赠给小黄。在遗嘱中,黄老太还表示,希望继子女懂得感恩,不要为了遗产争吵,反目成仇。2013年初,黄老太去世。
2 对簿公堂:
惊现两份遗嘱哪个有效?
然而,事与愿违,黄老太过世几个月后,小黄与黄老太的3个继子女,就因遗产分割产生了矛盾。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小黄手持遗嘱,将李家3兄妹告上兴宁区法院,请求确认黄老太临终前的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的楼房属于黄老太份额的十分之六比例,赠给小黄。
对该份遗嘱,李家3兄妹并不认可,他们对该份遗嘱上黄老太的签名及遗嘱中的内容均有异议。他们认为,立遗嘱时黄老太已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该份遗嘱应该无效。
庭审中,3兄妹又拿出一份代书遗嘱。李家3兄妹说,黄老太和老伴早在1994年已立遗嘱,遗嘱中两人对五塘镇的自建房做了如下安排:楼房平均分成东、西、中3份,分别由3兄妹继承。他们父亲李某于2002年去世,其订立的遗嘱已经生效,遗嘱继承开始。而在小黄提交的遗嘱中,将该房产属于李某的部分,作为遗嘱人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两份都是代书遗嘱,是先立的有效,还是后立的有效?
3 法院判决:
老太所立遗嘱有效
该案先后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1994年黄老太和丈夫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2012年,黄老太所立遗嘱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黄老太所占份额及其遗嘱的意愿,法院最终判决小黄所得份额应占房屋的21.3%。
两份遗嘱同为代书遗嘱,为何一份有效,另一份却无效?是因为后立遗嘱就能推翻前立遗嘱么?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关键看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李家兄妹提供的1994年的遗嘱上,仅有黄老太和李某的私章,并无两人签名,且从文化程度、当时两人的身体状况及私章使用上看,两人缺乏不签名而使用私章的必要。因此,两级法院均认为1994年的代书遗嘱,因缺乏法定要件应为无效。而2012年的代书遗嘱上,有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的签名,符合法定要件,因此为有效遗嘱。
知多点
如何订立遗嘱更有效
法官说,按照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遗嘱就没有法律效力,只要符合有关遗嘱的订立要件,其他遗嘱一样有效。
法官还特别提示,如老年人因年事已高,受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影响而无法亲笔书写遗嘱,选择以他人代书方式订立遗嘱的,应同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将订立遗嘱的过程记录下来。同时应保存好老人生前就医的病历材料,以证明老人订立遗嘱当时的身体状况。这样,可以更有力证明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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