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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她们撑起一片蓝天! 江南区法院、兴宁区法院发布妇女维权系列指南

来源:南宁晚报 2018-03-09 06:3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韦薇 通讯员 李姗姗 张海志 钱红

婚姻在柴米油盐的磨合下出现危机,但并不是婚姻死亡;婚后经常无故遭遇家暴,仅半年时间,就两次被殴打导致住院……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江南区法院和兴宁区法院结合婚姻家事纠纷审判实践,发布涉及婚姻内夫妻常出现的典型案例,希望以此提升妇女维权意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丈夫婚内出轨 被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1

【案情】小玲与丈夫阿峰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闹,阿峰还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不堪忍受的小玲于2016年与丈夫分居。2017年6月的一天,小玲回家探望女儿时发现,丈夫居然带着别的女人在家亲密地生活。

小玲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继续的必要,遂诉至法院,并要求阿峰支付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并在庭上提交了一组证明了阿峰出轨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准予离婚。此外,阿峰在与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带婚外异性回家居住,给小玲造成了精神损害,小玲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判决阿峰赔偿小玲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

案例2

婚内签订财产协议 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案情】丽丽与阿龙结婚后发现,阿龙脾气暴躁,多次恐吓谩骂自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丽丽与阿龙签订了一份《证明》,约定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首付和月供双方分半承担,车位首付及月供由丽丽承担,归丽丽使用支配。当时,儿子小铭作为见证人也在《证明》上签了字。

三年后,丽丽到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上,双方都同意房屋归丽丽所有,由丽丽承担按揭贷款,并支付阿龙一定补偿款。但当丽丽请求判决车位归自己所有时却遭到阿龙的反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证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签字认可,且有儿子作为见证人签字,其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车位归丽丽所有。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均可做出约定和安排,但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该财产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

被诉离婚后转移存款 法院判决男方少分财产

案例3

【案情】阿梅与丈夫阿福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八年,阿梅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阿梅请求判决分割阿福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不知道存款确切数额,阿梅申请法院调取阿福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张银行卡的流水记录。

法院经调查发现,阿梅起诉前,该银行卡余额还有3.1万余元,然而在阿梅起诉后不久,卡内的钱已经全部被取出。当法官询问阿福这笔款项的去向时,阿福在第一次庭审时称钱用于赌博,第二次庭审时又称用于家庭开支和自己与前妻所生女儿琪琪的医疗费。法官核对发现,发票时间与取款时间不符合常理,且阿福前后答辩不一致,故对阿福的主张不予采信。

由于阿福在开庭前未根据法院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还故意转移财产,且未能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法院认为,阿福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少分。最后,法院判决3.1万元的存款由阿梅分割80%,阿福分割20%。

【法官提醒】为了便于查清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离婚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财产申报表,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如实填写的法律后果,如一方存在瞒报、漏报、虚报情形,一经法院查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案例4

生活琐事致婚姻危机 当事人草率起诉离婚

【案情】周某与杨某自由恋爱,随后,两人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没有了恋爱时的花前月下,双方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缺乏良好的沟通,夫妻俩常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不久前,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兴宁区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经过了解认为,周某及其爱人杨某现阶段的婚姻虽然出现问题,但仅为婚姻危机而非婚姻死亡,建议周某进行心理咨询。

【法官提醒】在主办法官安排下,兴宁区法院“惜缘工作室”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周某和杨某进行了心理疏导。经过首次心理疏导后,周某表示其需要时间考虑是否坚持离婚,并申请庭外和解30天。和解期满后,周某表示希望再次接受心理疏导。本着维护婚姻稳定的原则,主办法官再次联系心理咨询师,并对周某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师为原告周某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婚姻关系指导,并指出原告周某在婚姻经营中存在的自身问题,给出了相关建议。通过一个半小时的疏导,周某表示已经意识到自身问题,并表示其起诉离婚的决定太过仓促,应当进行充分考虑。疏导结束后,原告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亦于当日作出同意撤诉的裁定。

案例5

经常被丈夫家暴 妻子申请人身保护安全令

【案情】婚前斯文的爱人,婚后却暴露出了暴力的一面。只要心里一不顺,覃某就经常无故殴打妻子高某。仅半年时间,高某就两次被覃某殴打导致住院。其中一次,覃某持械殴打高某,造成高某头部及身体多处损伤,左足背挫裂伤,住院4天方能出院。覃某的行为,除了造成高某的精神压力外,还对她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书面请求该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覃某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向高某和覃某发送裁定外,法院还依法将裁定送达给公安机关及居委会,确保裁定能够切实履行。

【法官提醒】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受害人提供的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向各社会组织的投诉或调解记录、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接警或者出警记录、相关的录音或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外,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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