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2018年1月1日,由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规范和统一了全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分为3~5个档次。工伤记录良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按基准费率减半缴纳。
据了解,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有差异。《办法》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表)。其中,一类行业浮动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基准费率的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办法》,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浮动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每2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执行哪个工伤保险费率,也有明确的考核指标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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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按照下列考核指标:
1.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
4.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且小于等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5.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符合考核指标1、2的规定,但在上一个浮动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A、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参保缴费不满2年的;
B、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或参保职工人数的;
C、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以两年为周期计算):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平均缴费人次×100%
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以及工伤认定后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人次、考核金额:
A、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B、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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