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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购房提示 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要举报

来源:南宁晚报 2017-12-30 08:2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凌剑伊)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不法开发商在房款之外额外收取了“代理费”“购房优惠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昨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购房提示,提醒广大购房者防范购房风险。

据介绍,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应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要重点核实项目内容:一是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销售的楼栋范围以内。二是确认售房公司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上的公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相关商品房预售信息可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nnfcj.gov.cn/),或通过销售现场的《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进行查看。

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后再与售房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不要支付购房定(订)金等相关费用。对于售房公司的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亦有专门条款作出约定。在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商品房项目在销售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如房企进行捂盘惜售、另外收取“指标费”“代理费”等,请及时举报。

■温馨提醒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进行商品房销售;捂盘惜售;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外,另行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指标费、差价费等任何费用的,请向市住房局举报(电话:5657829、4856322)。

2.未将销售的商品房明码标价;加价销售;或所签合同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请向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3.商品房项目广告虚假,违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格式合同违法的,请向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4.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请向市国税局举报(电话:12366)。

5.精装修房屋不符合《南宁市商品住房全装修分级指南》标准的,请向市城乡建委举报(电话:552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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