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实习生/温玉佳)12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保局了解到,即日起,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保障功能,增加互助共济性,提高使用效率,日前社保局在自治区本级扩大了职工医保账户的使用范围:
可支付参保职工(以下称“授权人”)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以下称“使用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支付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药健字的保健食品。
想要实现医保的“家庭共享”,需要授权人先绑定使用人,之后其个人账户资金才能供使用人使用。具体授权绑定及变更授权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自治区社保局网上服务平台、自治区社保局自助服务一体机等3种方式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人在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授权人的社保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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