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谢元的父亲在西乡塘区某家工地里干活,并住在工地宿舍。谢元称,今年某日夜晚,其父亲走出工地到附近药店买药。21时许买完药回到工地,这时一辆大货车从工地驶出,由于工地门前无路灯,大货车撞上谢元的父亲,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谢元指出父亲是在单位发生的意外,而且买药后是要回工地加班的。
今年2月27日8时,王某因不同意吴某的工作安排,而与吴某发生口角。13时许,在吴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王某从后面推了一下吴某,还想动手打吴某。随后,王某找来两个人一起“教训”吴某,王某还掏出刀刺伤了吴某,最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点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不是在工作单位发生的意外也算工伤。谢元的父亲在买药回工地的路上发生意外,如果有事实证明其父是回工地上班,就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其父是回工地上班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吴某因为没有按照别人的要求安排工作,被别人报复而受伤,可以算是工伤;如果吴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是个人的私事造成的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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