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见到高校学生经常将笔记本电脑放在图书馆桌椅上就离开,22岁的杨某起了贪念。他一个月内进入高校盗窃4次,其中一次竟然连一元钱也不放过。10月17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某为河北省沧县人,3年多前跟表哥来到南宁,辗转多个工地做工。2016年以来,两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6年7月,南宁市青秀区发生一起失窃案,一家玉器店的一批玉器被盗。今年6月,南宁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邕宁分局管辖,杨某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杨某供述了盗窃玉器的犯罪过程,还交代他今年5月先后4次潜入南宁学院图书馆实施盗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杨某在青秀区长福路一玉器店内,盗走玉器20件及现金90元(玉器未追回,无法做出价格鉴定);2017年5月25日下午2时许,杨某在邕宁区南宁学院图书馆四楼北阅览室,盗走一台华硕牌手提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1630元);5月28日下午2时许,杨某在南宁学院图书馆四楼南阅览室,盗走一块莫妮卡牌女款机械表(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63元,目前已追回);同日晚8时许,杨某在南宁学院图书馆三楼北阅览室,盗走一个粉红色钱包,钱包内有1元现金及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等物品。杨某拿走现金后,把其他物品丢弃;5月29日上午9时许,杨某在南宁学院五楼东阅览室,盗走一个粉红色钱包,钱包内约有160元及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
杨某当庭认罪,表示自己是没有工作才走上犯罪道路,如今他很后悔,希望法庭宽大处理。法庭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杨某分别向受害人退赔90元、1630元、1元、160元。
杨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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