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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转让股权 妻子主张转让无效能否获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转让有效,女方已提起上诉

来源:南国早报 2017-10-18 01:19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部分转让,是不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南宁市民李女士认为“是”。为此,她将一同生活25年的丈夫韦先生及股权受让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

因股权转让,妻子起诉丈夫

李女士与韦先生1992年7月登记结婚。1999年12月,韦先生注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他本人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33.33%股权,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经几次股权收购,截至2007年7月,韦先生已持有该公司85%的股份。同月,韦先生与任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35%公司股权,以105万元价格转让给任先生。

按李女士的说法,丈夫将35%股权转让给任先生一事,她之前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初丈夫提起,她才知晓,彼时转让股权市值已大幅上升。李女士认为,因丈夫未征得她的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已严重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李女士将丈夫和任先生一同告上法庭。

李女士诉称,其丈夫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由此,她认为涉案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

究竟适用哪部法律

兴宁区法院在今年7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任先生到庭答辩称,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合同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婚姻法》。股权转让主体系股东个人而非所在家庭,故韦先生有权转让涉案股权。李女士作为韦先生的配偶,无论她对股权转让同意与否,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均不构成影响。

对于任先生的意见,李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尽管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须经配偶同意,但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除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夫妻关系的任何一方不能违反共同共有关系准则,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被告任先生与被告韦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提出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因此,案件处理应适用于《合同法》《公司法》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切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当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权流转方面,《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家庭。本案中,韦先生与任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法院遂于近日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10月15日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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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版)2017-10-17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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