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南宁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及其他责任。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要按法定职责,加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并在党的十九大前组织对本行业、本单位和城中村、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村民自建房等,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治理。电动车用户应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和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
二、规范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电动车用户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对自有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安全出口处和其他与住宅部分没有防火分隔的区域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屋,严禁在室内停放和充电电动车。
三、严格充电线路的敷设和管理,推广电动车棚和充电装置。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居民住宅楼院应当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的车棚,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车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远离楼梯口。有条件的区域、单位要推广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报警等设施,建设微型消防站,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加强火灾防范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四、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每个居民住宅区、住宅楼要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并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标志。
五、大力加强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可向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可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公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公告。
南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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