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陆 玕 凌伟东
刘某急需一笔钱周转生意,他将9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黄某借了380万元。但因为刘某没有将剩余的3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黄某不愿将剩余的借款转到刘某账户上。于是,刘某将黄某起诉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刘某满心以为自己能赢得这场官司,殊不知法院却将这起民间借贷案判决为他败诉了,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刘某与黄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黄某借款380万元,刘某将抵押物产权证交给黄某,黄某向刘某放款,借款期限一年。双方约定以刘某的9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约定发放借款前,办理完毕相关委托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过后,刘某陆续将名下6处房产抵押给了黄某,黄某也按约定支付借款共计257万元。因刘某没有将剩余的3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黄某始终不肯将剩余的借款转给刘某。刘某认为,黄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及时将剩余的款项转给他,导致经商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赔偿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协助其注销抵押物的抵押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黄某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前,刘某应依约协助办理完相关手续。被告黄某未履行剩余借款义务,但对未履行部分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刘某是先履行一方,其首先违约,对此,黄某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支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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