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10月9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发布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企业加强监管。上了“红黑名单”的企业,将在住房局门户网站公示一年。该制度将从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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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企捂盘惜售属严重失信
根据住房局发布的《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开发商的失信行为分成3个等级,分别是轻微、较重、严重。对购房人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签订预售合同不及时备案等11条行为,将被列为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开发商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15项内容,将列入较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5分;开发商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拖欠工程款、无证卖房、一房多卖、变相收取定金或预订款等10条行为,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10分。
根据“红黑名单”制度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就可列入“黑名单”。因此,如果开发商在一年内出现两次严重失信行为,将上“黑名单”。除此之外,还有6种情况也将进入“黑名单”(见相关链接)。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上9道“紧箍”,如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等,以及对其在住房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
开发商失信行为情形严重的,将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进行撤销或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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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介泄露个人信息扣5~8分
对于中介机构来说,“红黑名单”也很“要命”。《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分成3个等级,中介机构存在36种行为都要被扣分。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不出具正式发票或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资料等9种行为属于轻微失信行为,扣1~2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开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13种违规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扣3~5分;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等14种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5~8分。以20分为“红线”来看,出现3次严重失信将上“黑名单”。
如果对“黑名单”不服怎么办?据介绍,住房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存在“黑名单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当事人。当事人若有异议,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按规定,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住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期为一年。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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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市民期待“红黑名单”出效果
近年来,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频出。根据住房局制订的《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计分制,信用评定基本分均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近年来,有一些企业上了“黑榜”,但从效果来看,不少业主还不够满意。
例如,之前,南宁置地广场小区业主和物业发生矛盾时,有关部门介入协调,却事倍功半。监管部门遇到的难题是,此前,行政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方面采取事先备案制,如果企业有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备案,但改革后要求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取消了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认定,这对物业的威慑力大减。最终,部门反复协调,还被业主认为是在“和稀泥”。
在南宁,存在类似问题的小区不止一家。
记者注意到,此次“红黑名单”制度出炉后,不少市民期待执行力度更大一些,让大家能够切实看到这项政策的好处。据了解,“红黑名单”制度的建立,除了要遏制一些不良行为,同时还建立了“红名单”,对一些做得好的企业进行鼓励。上了“红名单”的企业可享5项“福利”,比如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住房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于作出审批决定的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事项,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实质审查,并加快办理进度。
开发商失信行为及计分标准(部分)
轻微失信
●对购房人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签订预售合同不及时备案
每条计1分
较重失信
●开发商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
●捂盘惜售
●恶意炒作
●哄抬房价
每条计5分
严重失信
●开发商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拖欠工程款
●无证卖房
●一房多卖
●变相收取定金或预订款
每条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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