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韦家芳整理
想收养妹妹的女儿,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韦女士问:我在某县居住并结婚多年,未生育小孩,现想收养妹妹1岁的女儿,但不知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从何时起成立?
麦鹰雄律师解答: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你收养妹妹的女儿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你和妹妹应当共同向妹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交通事故中是无过错方,为何还要赔偿
李先生问:前段时间我驾车回家路上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是无过错方,可仍要进行赔偿。这是为什么?
罗静律师解答: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只有事故是对方故意行为引起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免责。因此即便李先生在该事故中是无过错方,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小启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两会”期间南宁市市区放假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12~15日,第14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将在南宁举行。南宁市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于9月11日和12日放假两天,故这两天不安排公益律师值班,暂停接待来访市民、读者的工作。
9月13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张焕东律师北京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事婚姻家庭、经济、房产、劳动争议纠纷、合同风险防范。
下午唐月勇律师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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