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翁秋云)江南区法院江西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一村民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引发的索赔案件。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死者与被告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去年5月26日,在江南区江西镇某公司木器厂内,梁某驾驶叉车进行木料装卸,后叉车因机件失灵而倾翻,梁某被叉车压倒致死。相关部门认定此事属意外事故。但梁某的家属却将木器厂负责人邓某告上了法庭。
原来,梁某的家属认为,邓某雇佣了梁某,故应对其在雇工中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邓某则认为,其与梁某是个人合伙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在庭审中申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所举证人并不能直接证明梁、邓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邓某所举证人,均是从邓、梁两人的外在行为判断他们是“一起做事”,但并不清楚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原告所举证人,陈述系梁某在事发四五天前告诉证人是邓某请他(即梁某)去帮开叉车;另在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中,表述事发当日邓某报警时称梁某为其合伙人。
法院一审认定,梁某与邓某长期“一起做事”,对此有较多人知道,正常情况下梁某对其具体分工没有欺骗他人的必要,因此确认邓、梁之间存在的是劳务雇佣关系,故邓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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