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张菁
去年4月2日凌晨,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六组二里一出租房内,发生了一起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造成3人死亡、21人受伤(详见本报2016年4月3日报道)。4月7日,由这起火灾引发的民事案件在江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事故中一对受害夫妻的家属,将出租房房主、涉案车辆车主、涉案车辆生产商及销售商诉至法院,索赔130万余元。法官将择日宣判。
案由:一对夫妇丧命 家属索赔130万元
原告张某等3人诉称,2013年9月起,廖某与妻子黄某租住在淡村二里5号居民楼302房。去4月2日凌晨,李某停放在该居民楼一层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因电瓶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致廖某夫妻在事故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原告认为,房主陆某及其妻子,以及车主李某、车辆生产商和销售商,均应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诉请5被告连带赔偿两名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万余元。
争议一:哪辆电动车先起火
对原告的诉请,电动车主李某的代理人认为李某对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该代理人称,根据房主陆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现场第一辆起火的电动车并非属于李某;其次,李某的车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且在三包期内,对车进行充电属正常使用范围;另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得将充电器放在电动车座垫上充电……
原告代理人反驳,李某的询问笔录可证明,李某是在房主陆某自行安装的不合格插座上充电,导致事故发生,且李某为图方便将充电器放在电动车的易燃物即坐垫上充电,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原告方还认为,李某的代理人口口声声说陆某在公安机关称看到第一辆起火的车是黑色电动车,但案发时已是深夜,楼道漆黑一片,当时身处五层楼高的陆某又怎能知道第一辆起火的车是什么颜色?
争议二:房主应否担责
房主陆某及钟某夫妻的代理人辩称,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非单纯的管理责任问题,陆、钟二人并非本案责任主体,不应列为被告,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李某的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同时,李某作为涉事车的车主,也应担责。
原告方认为,两房主自行安装不合格的充电插座,并同意租户私拉电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未按政府部门要求,对出租房屋安装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等),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另外,该楼栋还存在楼梯间过窄、没有指示灯等问题,说明房主未尽到管理责任。
争议三:车辆生产商应否担责
电动车生产商代理人辩称,该公司生产的全部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且经有关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导致火灾发生的关键原因,在于电瓶和充电器,但这两样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而是经销商购进祼车后,再从其他厂家购进电瓶和充电器,进而安装后销售给李某。
该代理人还称,涉案电动车除电瓶和充电器工作产生功率外,其他部件均不工作,因此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不存在缺陷,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与公司产品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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