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罗利艳)12月27日,由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蓝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在兴宁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蓝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至7年,并处1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
从2018年开始,马山县人蓝某伙同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欠钱”理由,多次实施犯罪活动。
蓝某曾伙同被告人苏某榕等,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被害人钟某翔带离并实施殴打,并虚构被害人“欠钱”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还钱”。后蓝某通过电话威胁被害人的母亲给钱,从被害人母亲处拿到7850元。
也是在北宁街某网吧,蓝某与苏某榕等将被害人陈某良带离并虚构被害人“欠公司钱”的事实,威胁被害人还钱。后蓝某直接用被害人的手机在网上贷款2600元后转至自己账户。当天凌晨3时许,蓝某、梁某发将被害人陈某良带至某酒店房间看守,被告人胡某强于当日9时许到酒店房间内协助看守被害人。当日下午2时许,因被害人手机无法继续申请贷款,蓝某等3人才让被害人离开。
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蓝某、苏某榕等6人陆续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兴宁区检察院依法对蓝某、苏某榕等6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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