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双方发生了纠纷后,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近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判决双方当事人各承担本案事故50%的责任。
交通事故
两车相撞,双方均未及时报警
2015年6月30日上午7时许,蒙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马山县周鹿镇石塘粮所路段时,与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造成林某倒地受伤,两车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蒙某将林某送至医院治疗。马山县中医院诊断:林某左胫腓骨开放性并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均没有取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蒙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过检验有效期,且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没有在事故现场及时报案,也没有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次日,林某才向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案。
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记载:因当事人没有保护事故现场,未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造成证据灭失,经该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查证该交通事故成因,建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
法院判决
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蒙某的行为均违法,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应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蒙某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4888.82元。
蒙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根据双方车辆的撞击点可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林某追尾撞到其车辆后方所导致,林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等为由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警,由交通警察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林某、蒙某均没有保护现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致使交通警察无法认定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林某、蒙某均无证据证明未第一时间报警的责任在于对方,故双方均有过错。另外,双方均为无证驾驶,林某的车无号牌,蒙某的车已多年未年检,一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认定林某、蒙某各承担本案事故50%的责任,合法合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二审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玉梅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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