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覃慧媛 罗颖)租车后再转借给朋友使用,结果朋友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了租赁公司、承租方及肇事者之间一系列赔偿纠纷。近日,良庆区法院判决实际承租人奚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车辆租金损失、维修费、折旧费、拖车费、施救费共计65802元。
今年2月27日,家住良庆区良庆镇的奚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了一辆小车。次日,奚某将车交给朋友驾驶时,因操作不当,在马山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3月1日,奚某在马山县将受损的车辆交还租赁公司,该公司为此支付了施救费及拖车费。3月2日,奚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租赁公司因此无法与其取得联系。3月25日,租赁公司将车辆交由汽车修配养护中心修理,并于6月11日完成修理。
目前,租赁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奚某支付相关费用。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租价为150元/天,租赁期限从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交还所租车辆时止,且承租方应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停驶的费用损失。该案中,奚某应当支付2月27日至3月1日期间租金450元,并支付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从3月2日至6月11日停驶的租金损失。
另外,合同约定,承租人不得将车辆转借或者交给他人驾驶,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承租人负责全部维修费用。奚某违反合同约定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未能配合租赁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导致事故车辆未获得理赔,故奚某应支付汽车维修费。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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