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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夺房产保姆炮制结婚证 与雇主结婚十几年

来源:百色早报 2016-09-1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老王离世已近7年,可为了他名下的一套房子,长期照顾晚年瘫痪的老王的保姆范某,和他的4个女儿已经打了5年多官司。近日,这场马拉松官司终于尘埃落定,虽然老王的房产证上登记范某为共有人,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定,范某无权继承该房产,该房属于老王的个人财产。

保姆怎么会成了雇主房产的共有人了呢?原来,这都是范某的“一厢情愿”。在照顾老王期间,范某趁着老王生活不能自理,于10多年前托人办理了两人的结婚证,并凭着这张结婚证,顺利申请成为老王房产的共有人。范某本以为“木已成舟”,不想,法院的一纸判决还是让她希望落空。而4个女儿尽管赢回了父亲的房产,却也为长期疏于照顾瘫痪父亲搭进了好几年的精力和物力。

吓一跳

保姆忽然变“后妈”

 

 

还成了房产共有人

老王是名离休老干部,有过两段婚姻。老王的第一任妻子和他育有4个女儿,但早早离世。老王再婚后,于1994年突发出血性脑梗塞,导致他基本生活不能自理。为了照顾老王,女儿们给父亲请来了保姆范某帮助照顾生活起居。即便如此,老王的第二任妻子还是不堪忍受,离婚了事。

虽然被老伴“抛弃”,但有了范某的悉心照顾,老王的女儿们也感觉很放心。日子一久,范某似乎和老王成了一家人,老王的退休金及证件都交由范某保管,老王的女儿们也乐得清闲。2009年,老王的身体日渐衰弱,此时范某照顾老王也超过了15年。老王病重住院期间,范某忽然告诉老王的女儿们,她和老王早已登记结婚,还拿出了结婚证。更让4个女儿难以接受的是,本来属于老王个人的房产,房产共有人上竟写着范某的名字。虽说父亲年纪大有些糊涂,但4个女儿不相信,生活已经不能自理的父亲会再婚。她们问病榻上的父亲,老王矢口否认与范某登记结婚。

4个女儿一调查才知道,原来早在1995年,范某就托人在马山县白山镇办理了一份和老王的结婚证。因为老王离不开家,办这本结婚证时,范某和老王都没有到场,结婚证上的申请人签名也是找人代签的。2000年12月,老王的单位按照当年单位房改政策出售给老王房屋一套,并直接从老王本人的住房补贴款中扣除了应交的全部购房款8.4万元。但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范某以结婚证为凭证,以夫妻的名义将该房屋变成了共有财产。

2009年9月25日,老王因病去世。为了老王和范某名下的这套房产,老王的4个女儿与范某开始官司不断。

好磨人

保姆反告民政局

 

 

官司一打就是5年

花钱请来范某本来是想好好照顾老父亲,结果却在父亲身后带来了无数纷争,老王的4个女儿完全不能接受。她们认为,父亲是被骗的,范某托人办理的结婚证根本就是违法的,应该撤销。就在老王去世前10多天,4个女儿将相关情况反映给马山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老王和范某的结婚证。该局调查后发现,范某和老王办理结婚证时,两人确实都未到场。经委托司法鉴定,也认定申请人的签名、指印等不是范某和老王所写所押。由此,马山县民政局撤销了范某和老王的结婚证。

这时轮到范某不乐意了,她将马山县白山镇政府、马山县民政局一起告上马山县人民法院,并把老王的4个女儿列为第三人。范某认为,她和老王结婚是自愿的,民政局撤销结婚证属于越权的违法行为。两人当时办理结婚证确实是委托熟人办理的,但这只是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并非胁迫结婚。

范某还说,她和老王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一直是她在照顾多病的老王,老王的女儿们也认可两人在一起生活。直到老王去世前10多天,老王的女儿们才提出撤销她和老王婚姻登记的申请,其目的就是为了剥夺她合法继承老王的财产。

马山县民政局认为,范某和老王结婚登记,是托他人办理,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局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是属于内部纠错,并无过错。

该案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直到2014年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为范某和老王登记结婚时,双方未亲自到场,不能证明结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马山县民政局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纠正职权,并无不当,维持了该局《关于撤销王某与范某婚姻登记的决定》。

终定音

结婚证违法被撤销

 

 

房产属雇主个人财产

范某和老王的结婚证被取消后,去年5月,老王的4个女儿又将范某告上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既然老王与范某的婚姻关系已被认定无效,范某就不能享有获得该套房屋的共有资格。这次诉讼,范某未到庭。

法院认为,南宁市两级法院判定老王与范某的婚姻登记行为被撤销。根据《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老王与范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老王购买该讼争房屋出资8.4万元是从其住房补贴款中抵扣,在购买该房过程中未计算范某的工龄,亦未使用范某的任何资金。因此该房在老王购买过程中,范某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共有该房屋的基础,购买该房屋属于老王的个人行为。老王生前未将该房赠与范某,亦未留下遗嘱遗赠该房给范某,故范某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由此,一审法院判定,该套房屋为老王个人财产。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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