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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名涉黑案件被告人获刑广西昨日集中宣判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并首次对一名被判处死缓的涉黑案被告人“限制减刑”

来源:南国今报 2014-10-31 20:40   https://www.yybnet.net/

10月30日上午,自治区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廖某等16名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张磊 摄

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10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马山县人民法院以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三地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以岑某、廖某、朱某、黄某4人为首的100名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5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其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据了解,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后,广西适用此制度的首例涉黑案件。

法律链接

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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