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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吃出疑似“鸡粪”,患上急性肠胃炎 消费者状告餐馆获赔2000元

来源:南宁晚报 2013-07-23 06:06   https://www.yybnet.net/

关键词 维权

■本报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李立勋 周微

在餐馆吃饭时,市民或许会有吃到异物的经历。这“异物”可能是一根头发,可能是一只昆虫,或一块塑料片,而吴女士吃到的则是疑似“鸡粪”的异物。对此,她将餐馆诉上了江南区法院索赔。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女士赢了官司。

案件回放 就餐吃到疑似“鸡粪”

吴女士邀请亲戚、朋友到位于江南区的一餐馆吃饭。众人在吃“猪肚鸡”这道菜时,吴女士吃到疑似“粪便”样的黄黑色异物,当场呕吐。对此,她找到餐馆的服务员理论,服务员推测称,“该异物可能是鸡的阉口”。

对此,吴女士要求餐馆赔偿。餐馆却表示,只同意免除该次用餐的费用。双方争执不下,餐馆服务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出警民警建议,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至此,吴女士在餐馆服务员的见证下,将该黄黑色的异物封存。

吴女士回家后,连续拉了4天的肚子。经医院诊断,吴女士患上了急性肠胃炎,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吴女士考虑到正在哺乳期,怕对小孩不利,没有接受医生的建议。

事后,吴女士以及其亲戚多次与餐馆协商,但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将餐馆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医药费3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要求餐馆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 餐馆赔偿2000元抚慰金

该案件开庭审理。法庭上,餐馆方面对吴女士的说法不予认可。其认为,吴女士所谓吃到的“粪便”异物,只是她自己的形容和定义,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鉴定,不同意赔偿损失。就此,吴女士当庭将封存的异物提交法庭,经合议庭现场勘验,异物已经呈黄黑色粉末状,但仍散发臭味。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由餐馆提供的菜品中,含有不洁、导致人强烈反感的异物,无须经过专门鉴定异物的性质与成分,也可以认定餐馆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餐馆应赔偿吴女士的损失。因餐馆的经理在与吴女士协商时,已经当面向其致歉,故餐馆无需再登报赔礼道歉。法院一审判决,餐馆赔偿吴女士医疗费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提醒 吃到异物注意保存证据

类似吴女士这样,在就餐中吃到异物的经历,很多市民都曾遇到。市民陈女士和同事在用餐最后,发现汤锅里面竟然有一只死苍蝇。店主挺诚实,直接说了:“对不起”,但并没有提及该餐免单,只对服务员说,多送给这桌一道菜、一个果盘。最后,陈女士和同事并没有接受,换来了餐馆8折的折扣。

本报法律顾问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莫远锋认为,市民在就餐中吃到异物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留存证据:一是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电话,请工商部门现场进行调解;二是拨打报警电话,请民警出面协调,若协调不成,笔录等均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而本案中,吴女士正是使用了第二种方法获取了证据。

■相关案例

去年7月6日,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已有身孕的陈女士在一小卖店里花6元钱购买了一根盐水香肠,打开香肠吃第二口时,发现里边有黄色蛆虫样的异物,令人作呕。经过工商12315调解,香肠厂家同意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关键词

驳回

车款挂靠费变为借款

汽车公司起诉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梁秋云 黄瀚辉)买车支付了8万元首付,但办理各种证照及缴纳各种税费比首付还要高,某汽车运输公司既作为卖车的公司,又是挂靠公司的张某为购车者缴纳了各种费用后,以两张借据作为证据向邕宁法院起诉,要求购车者偿还借据上的12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开庭审理后,法院查明款项虽名为借款,双方未实际产生借款行为,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驳回诉讼。

2011年5月,何明经朋友推荐,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售价30.5万元的货车。因资金不足,该公司建议其贷款购车,在交付8万元后双方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确定首付款9.2万元,向银行贷款21.3万元,且需交纳还贷款保证金2.3万元。

之后,何明将车辆挂靠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运营,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后,公司为何明的车辆办理了各种牌照,缴纳了购置税等各项费用后,通知何明提车使用。

卖车和挂靠的公司均是张某成立的,他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何明结算买卖、挂靠车辆及担保借款的各项费用。除银行贷款外,何明尚需支付首付款9.2万元,其他费用(包括购置税、保险费等)10.85万元,共计20.5万元,扣除何明已支付的8万元,尚需支付12.5万元。这些费用名目较多,有些在合同中并未有约定,双方也未签订任何结算清单。

何明以为交付了8万元,之后每月从运营收入中支付给公司固定款项就可以提车使用。没想到,提车时还需支付的费用比首付款还多,因急于用车上路赚钱,退车的话,又会被扣除部分首付款,何明只能按张某的建议,以借款的形式在两张借据上签字。提车使用后,何明并未想起要还借据中的款项,只是交付了几笔款给卖车的公司作为其垫付给银行的贷款。

今年3月初,某汽车贸易公司拿着两张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明偿还两笔借款共计12.5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查明:汽车公司请求的两笔款项共计12.5万元,虽以借款的形式体现,但并未实际支付给何明,双方并未实际产生借款行为,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为此驳回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的诉讼。

关键词

担责

13岁男孩开车撞人

车主承担三成责任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柳心宽 梁秀薇)高某将摩托车停放于小卖部门口,13岁的小明因好奇,偷偷将车开走,不料,车子尚未走远,就撞伤了路人。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主高某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因对摩托车管理不善,需担责30%。

2011年7月26日深夜,江南区苏圩镇一村道发生交通事故。路人周某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重伤。村民匆忙赶到,发现驾驶摩托车的,竟是只有13岁的男孩小明。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明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周某被撞伤后,送医院治疗,共花费数万元治疗费。而小明的父母向周某支付了6000元后,就未再进行支付。去年年底,周某伤愈出院,将小明的父母诉上江南区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小明父母表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但摩托车车主高某也应对该事故担责。高某从废旧收购处购买了该摩托车,该车已报废,无牌照,没有上路资格,高某将车交给小明驾驶,故其在车辆管理上,承担过错责任。

至此,法庭将肇事摩托车车主高某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对此,高某自认很无辜。声称,“其并没有借车给小明,该摩托车电门锁已坏,可随时开走。车子是小明私自开走的”。事发当日,高某驾驶该摩托车到村中小卖部玩牌,将车放置在小卖部门前。零点时分,其突然听到村里人传话,其摩托车被一小孩开走,出了交通事故。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作为未成年人,故其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父母是其监护人,疏于看管,致使车祸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肇事车主高某是否该承担赔偿这一问题,法院指出,高某承认事发前车钥匙没有拔,因疏于管理,最终导致小明私自将车开走,酿成惨剧,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明父母赔偿伤者23909.21元,而肇事车辆车主高某需赔偿伤者10246.84元。

关键词

违法侵占

露台变私家花园

法院判恢复原状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路纳)陈某家住江南区一小区二楼,其窗外恰是二楼露台。看着露台空置,陈某认为很可惜,他自行将家中正对露台的窗户拆除,改装成门,并在露台上种植花草盆栽。日前,物业将陈某诉至江南区法院。

物业起诉称,2007年8月初,陈某擅自打开外墙,将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占用,种植花草,作为私家花园。因为该公共露台的设计为“不上人露台”,若长期摆放盆栽植物,容易引起连接一楼大堂的天面开裂或下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长期以来,物业采取发函或与陈某沟通等方式,但均没有结果,至此,物业将陈某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案件在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陈某、物业对于二楼露台属小区共有部分均无异议,但双方对露台上种植花草的行为各有看法。物业认为该行为是违法侵占,而陈某则认为此举是美化环境,属合理利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本案中,该建筑二楼露台并非为种植花草而设计,陈某自行将居室窗户改装成门,并在二楼露台上种植盆栽花草的行为,已明显超越其合理使用的范畴。一审判决,陈某擅自占用公共露台的行为,其性质上应认定为“违法侵占”。陈某应立即停止对该露台的侵占行为,将其本人所有的花草及其他物品搬离该露台,恢复露台原状。判决后,陈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在住宅小区中,对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侵占。业主对该部分的使用,若有可能对其他业主的利益产生侵害或影响的,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施行,否则,则构成不法侵占。

关键词

监守自盗

收银员盗营业款

自食其果被批捕

本报讯(记者 韦东 通讯员 宁洁)在网吧当收银员的黄某看到收银台的抽屉内放着大量营业款,心生贪念,偷走了5000多元,之后潜逃到柳州和广东等地躲藏。近日,该男子以为风声已过,潜逃回南宁,在某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

现年24岁的马山县人黄某,曾在多个网吧做过收银员,由于嫌工资少而经常换工作。今年,黄某又应聘到江南区五一东路某网吧做收银员。5月4日晚,黄某照常到网吧上班,当晚该网吧的客人特别多,经他手的营业款达5000多元。看到抽屉里的大量现金,黄某顿时心生贪念。5日凌晨3时许,网吧已经没什么客人,黄某看到其他工作人员正在忙着,没人注意到他,就悄悄把钱塞入自己口袋。

得手后,黄某就找借口去吃夜宵离开网吧,临走前,还特意叫同事小韦帮看着收银台。大约过了半小时,小韦还不见黄某回来,就拨打他的电话,发现黄某居然关机了。小韦经过仔细查看,发现收银抽屉被打开了,里面的钱却不见了。感到事情严重的小韦急忙通知店长报警。

接到报警后,江南警方在调取了网吧的监控录像查看,锁定了嫌疑人为黄某。而黄某在盗窃了网吧的营业款后,将其中的1600元交给了妻子,自己携带余钱逃往了柳州和广东等地。到了6月18日,以为警方不再留意他了,黄某偷偷潜回南宁。6月21日中午,黄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被早就注意他行踪的江南警方当场抓获。

近日,江南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了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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